陳梅春、蘭顏迎: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彩虹支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2)鼎民初字第2682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