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主林某在購買預售商品房時,在交完首付后因沒能成功申請貸款“毀約”。開發(fā)商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預售合同,圍繞首付及違約金金額與業(yè)主爭執(zhí)不下。日前,市法院在調查了解后,成功調解該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2018年7月,林某與福鼎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林某向該公司購置一處房產,并于同日支付首付款16萬元,尾款于2019年5月前以貸款形式支付。此后,林某因征信問題,未能成功申請銀行貸款。該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遂以林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及林某協助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注銷手續(xù),并按合同總價的10%支付解約違約金。
市法院受理該案后,在送達過程中了解到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均存在一定過錯,得知林某的丈夫目前身患重病,急需將首付款收回用于治療。承辦法官及時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將被告林某的家庭現狀告知原告,又和原告分析雙方過錯所在。最終,該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同意減輕林某的負擔,并與林某達成解除購房合同,由林某支付5萬元元解約違約金的調解協議。后福鼎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扣除解約違約金后將剩余購房款返還給林某用于支付其丈夫的醫(yī)療費用。(法院 吳海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