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鼎民初字第1069號
張桂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吳雪玲訴你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上午8時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太姥山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