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鼎民初字第1967號
陳常翻:
本院受理原告陳明科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屆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屆滿后的30日內。本院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的第3日下午15時(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秦嶼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判決。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