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鼎民初字第769號
陳寶臻:
本院受理原告楊應(yīng)忠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12)鼎民初字第769號民事判決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民二庭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