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近日宣判一起盜竊案,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吳某建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至同年4月間,被告人吳某建竄至本市桐城街道錦安路、桐山街道中山北路及江濱路等地,趁無人之機,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8輛車窗玻璃砸碎后,盜取車內財物共計人民幣1125元,損壞多輛??吭诼愤叺能囕v,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159元。另查明,經溫州天正司法鑒定所法醫(yī)精神病鑒定,被告人吳某建在案發(fā)期及目前間患中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建犯罪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其行為的能力,且應負刑事責任,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在實施8起盜竊過程中,其中6起盜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盜得財物,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且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精神病人犯罪原因值得我們反思,此類案件被告人多缺乏家人關愛、社會幫扶措施又不到位,無法維持生計而最終走上犯罪道路,如本案被告人吳某建,因其為精神病人,家中無人照顧看管,又找不到工作,在無經濟來源的情況下遂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