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申請人董女士訴至福鼎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申請人沈先生離婚,經(jīng)開庭審理查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證據(jù)不充分,遂于2015年7月19日判決駁回申請人的的訴訟請求。宣判后當天下午,被申請人沈先生趕到董女士工作單位,將董女士挾回自己住所進行毆打,致使董女士身體多處受到重創(chuàng)。次日,董女士向福鼎法院申請人身保護,為保護申請人董女士在上訴期限內(nèi)的人身安全,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福鼎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沈先生于上訴期限內(nèi)在距離申請人的住所及工作單位200米內(nèi)活動,釋明違法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在禁止令有效期內(nèi),沈先生也實際遵守了禁令。
在上訴期間內(nèi),董女士、沈先生均未提起上訴,但申請人再次要求人身保護,福鼎法院為維護婦女的正當權益,警戒被申請人沈先生再次施暴,遂于2015年8月11日再次作出裁定,禁止沈先生毆打、威脅、跟蹤董女士,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的住所地婦聯(lián)、派出所、社區(qū)、村委會等單位,發(fā)送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形成社會合力,共同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