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販賣毒品案,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范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底和12月,被告人范某分別在福鼎市太姥山鎮(zhèn)某賓館附近和太姥山某地,將1包重0.5186克和0.259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幣200元和100元的價格叛賣給吸毒人員黃某。2014年12月,又將0.518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80元價格賣給吸毒人員何某,同日被公安局查扣3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冰毒共計1.5559克、11粒用塑料吸管封裝的毒品海洛因共計0.5838克。另外,范某曾因吸毒分別于2001年5月被寧德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一年、2004年4月被福鼎市公安局強制戒毒三個月、2007年1月被寧德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兩年、2012年8月被福鼎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范某違反毒品監(jiān)管制度,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販賣,數(shù)量共計3.4362克,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劣跡,在量刑時酌情從重處罰;但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