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朋友聚會,卻無故欲毆打他人。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去年11月7日晚,朱某到福鼎市某酒吧內(nèi)與其表兄王某及潘某等人喝酒。爾后,朱某無故欲毆打潘某,并電話糾集“芋頭”幫忙,“芋頭”遂召集“阿成”、“阿強”與朱某會合。之后,朱某伙同“阿成”、“阿強”返回酒吧門口,共同毆打潘某,造成其左髕骨陳舊性骨折處又見粉碎性骨折。經(jīng)鑒定,潘某的損傷屬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朱某于2014年12月23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朱某通過其家屬賠償潘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000元,并取得潘某諒解。
法院認為,朱某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案發(fā)后,朱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夏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