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偽造的房屋產(chǎn)權證明申領信用卡,惡意透支。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蘭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3年12月間,被告人蘭某持一本偽造的房屋產(chǎn)權證明申請一張信用卡(信用額度為人民幣30 000元)。2014年2月至同年3月間,被告人蘭某持該信用卡循環(huán)透支消費共計人民幣32574元,期間還款共計人民幣3100元,尚欠本金人民幣29474元未還。后被告人蘭某因無力還款,逃離本市并改變聯(lián)系方式,經(jīng)發(fā)卡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拒不償還上述欠款。案發(fā)后,被告人蘭某的家屬已代為清償該信用卡全部欠款本息。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蘭某向法院預繳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所申領的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共計人民幣29474元,數(shù)額較大,經(jīng)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蘭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償還信用卡全部欠款本息并向主動預繳部分罰金,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倪守恩 王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