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吃點心時的小小口角引起糾紛,男子與其朋友一起毆打他人,最終均難逃法律的制裁。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林某、鐘某、池某、陳某有期徒刑七到十個月不等。
2014年6月2日22時許,被告人林某、鐘某、陳某等人在福鼎市前岐鎮(zhèn)某小吃店內吃點心,因被害人陳某友錯拿林某的椅子,二人發(fā)生口角,但被雙方朋友勸開。后被告人林某打電話叫來池某一起吃點心,并告知此事。之后,被告人林某再次與陳某友發(fā)生口角并上前踢了他一腳,被告人池某、鐘某、陳某見狀亦上前持啤酒瓶、椅子及拳腳共同對陳某友實施毆打。其中,鐘某持啤酒瓶朝陳某友頭部砸,池某持椅子朝陳某友身上砸,陳某腳踢陳某友,致其左額部頭皮裂傷,左額葉腦挫傷,左額部硬膜下小血腫。經鑒定,被害人陳某友的損傷為輕傷一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鐘某、池某、陳某等人通過各自家屬共同賠償被害人陳某友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5000元,取得被害人陳某友諒解。被告人林某、池某分別于2014年8月28日、8月29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經社會調查評估,被告人池某、陳某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鐘某、池某、陳某共同故意傷害陳某友身體,致其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池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鐘某、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均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為該案的糾集者、鐘某為傷害結果的主要實施者,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被告人池某、陳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結合被告人池某、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悔罪表現(xiàn)并參考所在社區(qū)社會調查評估意見,其二人均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陳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