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為取回貨款,損壞關鍵證據,福鼎法院經庭審質證認證,不予采納關鍵證據。
2012年1月至2014年12間,被告梅某系福建某超市有限公司員工,從事采購員工作。原告林某在福州市某批發(fā)市場經營果脯等副食品的批發(fā)零售生意,并于2014年9月9日經工商登記注冊為“福州某副食品批發(fā)市場某商行”。 2014年3月至同年5月間,被告梅某為福建某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多次采購副食品,同年5月30日經結算共計結欠原告貨款人民幣47765元,并由被告梅某簽名認可,之后該筆貨款拖欠至今。
在庭審過程中,法院發(fā)現(xiàn)原告林某提交的用于證明被告梅某欠其貨款人民幣47765元的貨物清單和結算單據頂部已被裁剪,證據的完整性被破壞。據此,法院不予采納該證據。基于原告關鍵證據缺失且無其它證據加以輔證,而被告梅某提供其與福建某超市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書及加蓋有福鼎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公章的福建某超市有限公司為被告梅某繳納社會保障金個人年度賬戶對賬單明細表等證據用以證明其系福建某超市有限公司員工,從事采購員工作。同時福建某超市有限公司也出具證明證實該筆貨款系其結欠原告,與被告梅某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梅某向原告進購貨物系職務行為,其形成的欠款債務應當由福建某超市有限公司單位承擔,被告梅某與原告之間不存在買賣行為。據此,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
(通訊員:福鼎法院 王其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