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給市民的生活帶來了諸多方便,但如今有些人總想投機取巧,利用信用卡套現(xiàn)、惡意透支等,妄想發(fā)家致富,最終觸碰法律底線,惹上牢獄之災。近日,福鼎法院審結兩起信用卡詐騙案,依法以信用卡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蘭、陳某微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與拘役五個月。
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張某蘭向某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同年8月18日、19日,被告人張某蘭持該信用卡透支套取現(xiàn)金人民幣50000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后其無能力償還到期的信用卡透支本金,經發(fā)卡銀行多次催收后改變聯(lián)系方式超過三個月拒不歸還透支本金。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蘭親屬于2015年4月3日已代為償還全部透支本金人民幣50000元及利息、滯納金人民幣9 491.75元。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所申領的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數(shù)額較大,經發(fā)卡行多次催討后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結合被告人張雪蘭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并參考所在社區(qū)意見,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蘭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2014年2月,被告人陳某微在福鼎市桐山街道某小巷內拾到裝有被害人劉某居民身份證及多張銀行卡的男士手包,并將包內的居民身份證及銀行卡占為己有。同月25日,被告人陳某微通過銀行客服中心得知被害人劉某的手機號碼,遂持劉的居民身份證前往電信營業(yè)廳將劉的電話卡補出,并先后使用該電話號碼激活被害人劉某的兩張信用卡。在2014年2月25日至同月28日間,被告人陳某微以持卡取現(xiàn)、用POS機刷卡套現(xiàn)及網絡支付等方式分別消費被害人劉某的兩張信用卡人民幣11000元、人民幣1000元。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xiàn),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微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通訊員:福鼎法院 陳可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