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只有盜竊他人財物,才會構成盜竊罪,實際上,盜竊自己的車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潘某實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潘某實將其所有的轎車(價值59048元)質押給被害人黃某某并獲得借款人民幣15000元。同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實在未清償借款的情況下,利用備用鑰匙將被害人黃某某停放在寧德市萬達華城地下車庫的轎車盜走,并于同日再次將該車質押給林某某用以借款20000元。4月23日,被告人潘某實經(jīng)公安人員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5月18日,被告人潘某實賠償被害人黃某某借款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6000元,并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據(jù)其犯罪事實、悔罪表現(xiàn)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也許有人會認為潘某實盜取自己的車,其行為頂多構成民事違約,為何會構成刑事犯罪呢?實際上,刑法規(guī)定的盜竊對象是“公私財物”,既可以理解為公私所有的財物,也可以理解為公私占有的財物。該案中,潘某實是自愿將轎車質押并交付給黃某某的,而黃某某享有該轎車的質權后,就依法享有該轎車的占有權。被告人潘某實偷偷將汽車盜走的行為已經(jīng)侵犯了李某某的財產權利,就依法構成盜竊罪。
(通訊員:福鼎法院 陳輝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