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wǎng)訊(通訊員 韓林)近日,市法院審結(jié)一起為催討借款,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實施毆打的案件,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聰、李某強、張某泉、張某思、魏某照有期徒刑六到九個月不等,并對李某聰、李某強、張某泉宣告緩刑。
2016年3月2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聰與被告人張某思、魏某照、李某強、張某泉等人吃飯期間,為向被害人魏某岸催討尚欠的借款,遂向被告人張某思提出幫忙召集人員至被害人魏某岸住處索債,隨后張某思安排魏某照、李某強、張某泉陪同李某聰前往。當日20時30分許,李某聰、魏某照、李某強、張某泉等人至魏某岸位于山前街道的住處樓下,與魏某岸及借款保證人鄭某寬商談還款事宜,后強行將二人帶至該住處,輪流看管并禁止二人離開,逼迫魏某岸還款。至同月4日凌晨1時許,魏某岸、鄭某寬被市公安局解救。期間,李某聰踢打鄭某寬,并用塑料椅砸傷鄭某寬,致其胸部、腰部挫傷淤紫、壓痛;張某思二次至該處協(xié)助看管被害人魏某岸、鄭某寬與安排人員飲食。經(jīng)鑒定,被害人鄭某寬的傷情屬輕微傷。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聰、張某思、魏某照、李某強、張某泉共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實施毆打行為,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結(jié)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悔罪表現(xiàn)與量刑情節(jié)等,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