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wǎng)訊(游晨楓)在諸多的民間借貸中,用借條代替正式借款合同屬常見的借貸憑證。一旦雙方發(fā)生糾紛,借條也便成為借貸事實的關鍵證據(jù),絕對不得私自涂改。近日,市法院便因原告私自涂改借條而開出罰單,罰款金額10000元。
2012年1月,吳某向林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據(jù)一張,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為2.8%,但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后,吳某分別于2012年3、2013年1月分別償還借款20000元及10000元,余下30000元借款的利息付至2016年11月10日止。2017年7月,在多次催討未果后林某便訴至市法院。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市法院認為林某提供的證據(jù)之一《借款借據(jù)》原件中關于月利率的約定“2.8%”存在明顯的涂改痕跡,與其立案時提供的復印件上的 “1.8%”明顯不符,且其在庭審中自認原件上的月利率被其擅自涂改過,故該院認定《借款借據(jù)》中所記載的月利率為1.8%,而林某請求按月利率2.0%計付利息的訴訟該院便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吳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林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林某本人也因私自涂改借條,偽造重要證據(jù),妨礙法院審理案件,而被依法罰款10000元。
“在借貸關系中,誠信二字對于雙方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債權人亦不可以妄造事實,否則輕則妨礙訴訟,重則觸刑……”承辦法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