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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采信手機短信證據(jù) 成功審結民間借貸糾紛

2014-09-26 11:24:54 來源:福鼎新聞網 作者:陳君 點擊圖片瀏覽下一頁

近日,福鼎法院通過采信手機短信內容,將其作為證據(jù)而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被告邱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同時被告葉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N2D福鼎新聞網|今日福鼎|福鼎新聞信息權威發(fā)布平臺

2012年10月29日,被告邱某某出具借條向原告陳某某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11月28日,借款月利率為4%。被告葉某某在借條上簽署了自愿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意見。當日,原告陳某某通過銀行向被告邱某某轉賬支付了借款960000元,另40000元作為借款利息預先扣除。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邱某某未償還本金,于2013年10月17日與原告協(xié)議約定延期還款,延后利息改按月利率2.5%計算,后被告邱某某在借條上備注“借款一百萬元,最遲還款期、擔保期限到2014年4月28日。借款月利率2.5%。2013年10月28日起借款月利息2.5%按月結清。”2013年10月17日,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葉某某通過手機短信聯(lián)系。被告葉某某允諾全部同意被告邱某某就該筆債務的還款及擔保等事宜向原告所作的約定。另查明,借款后被告邱某某按約定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1月份共計275000元。被告葉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代償借款本金500000元。N2D福鼎新聞網|今日福鼎|福鼎新聞信息權威發(fā)布平臺

法院認為,被告葉某某自愿為邱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提供連帶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限。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邱某某將借款本息的還款期限延至2014年4月28日,并重新約定借款利率。該內容與原告向被告葉某某所發(fā)送短信內容“邱總已明確這筆100萬借款的還款及擔保期限至2014年4月28日止”相互印證。結合社會風俗與民間習慣,可知邱總系被告邱某某。原告詢問被告葉某某對邱某某已定內容的意見,被告葉某某明確表示沒意見。可知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邱某某對還款期限作了變動,并取得被告葉某某的同意。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葉某某協(xié)商重新訂立的保證期限等于還款期限,應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原、被告雙方變更后的還款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2013年10月24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承諾書。被告葉某某承諾代邱某某償還原告伍拾萬元的借款本金。原告陳某某在承諾書中表示若被告邱某某償還借款本金滿600000元后即同意解除葉某某的保證責任。被告葉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代被告邱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0元,履行了部分擔保責任。N2D福鼎新聞網|今日福鼎|福鼎新聞信息權威發(fā)布平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邱某某間的合法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被告邱某某償還借款460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告要求被告按約定借款月利率2.5%計付利息,超過法律對借款利率的限制,超出部分應依法予以調整。借款后,被告按約定月利率支付利息共計275000元,經核算利率超過法定利率限制,超過的部分應依法抵充債務,原告未主張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應抵充借款利息。被告葉某某自愿作為被告邱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的保證人依法應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N2D福鼎新聞網|今日福鼎|福鼎新聞信息權威發(fā)布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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