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拉電網企欲電野豬,結果沒捕殺到獵物卻把大活人給活活電死了,聽來不禁讓人毛骨悚然。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林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據福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初,被告人林某為防止野豬破壞其種植在福鼎市沙埕鎮(zhèn)山上的農作物,便私自從村委會樓前的電箱內拉電線到山上,并在其天地周邊架設電網用于電野豬。事后,被告人林某在村口及上山路口處設置了“前方有電、禁止通行”的警示標語,并在通往其田地的道路上用竹子設置了兩處路障。同月8日晚22時許,被害人盧某在被告人林某家中飲酒后,上山查看是否有電到野豬時,觸碰架設的電網受傷倒地,后經衛(wèi)生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私自架設電網,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通訊員 周小寂 陳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