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wǎng)訊(謝英娜)近日,市法院審結(jié)一起女兒代母親賣房卻將房款抵償購房者債務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陳某系施某母親。2017年10月20日,陳某出具一份《委托書》并進行公證,委托施某代為辦理坐落于桐山街道某房屋的出售權屬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等。2017年11月,施某作為代理人以陳某的名義與卓某簽訂《2017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以2,860,000元價格出售上述房屋。隨后,雙方辦理了房屋權屬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卓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并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向施某支付購房款共計2,200,000元。卓某購買上述房屋并辦理權屬轉(zhuǎn)移登記后,將房屋部分租賃給施某,陳某也實際居住于租賃房屋中。因此前施某對卓某負有650,000元債務,雙方同意待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完成后,將剩余660,000元購房款抵償施某對卓某負有的650,000元債務和10,000元房屋租金。
2018年6月初,卓某向店面承租方收取房租時,陳某得知房屋被賣事宜。2019年9月,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卓某向其支付購房款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委托施某與卓某簽訂的《2017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施某作為陳某委托人已依法辦理不動產(chǎn)權登記過戶手續(xù),并以回租形式使用案涉房屋,應視為陳某已交付案涉房屋,其已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卓某未按照雙方約定履行支付全部購房款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陳某雖并未明確授權施某代為收取購房款,但卓某基于陳某與施某系母女關系且又是委托房屋買賣的代理人,自協(xié)商至辦理產(chǎn)權變更均由施某實施決定,致使卓某有理由相信施某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購房款。同時在買賣合同中也未約定款項支付指定賬戶,因此卓某向施某轉(zhuǎn)賬支付款項系善意且無過失,且陳某在卓某收取店面租金時知道案涉房屋買賣事實和支付款項后,也未向卓某主張支付購房款,故認定施某代收購房款的行為構(gòu)成表見代理。陳某與卓某之間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卓某將受托人施某結(jié)欠債務650,000元抵償購房款需經(jīng)權利人陳某同意,卓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抵償購房款已經(jīng)陳某同意,且陳某事后對案涉借款650,000元抵扣購房款的行為不予追認,故卓某、施某無權將案涉借款650,000元用于抵扣購房款。該院遂判決被告卓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陳某購房款6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據(jù)了解,目前卓某已向陳某全部支付完畢剩余購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