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技術偵查措施】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關人員隱匿身份進行偵查。 第三十二條【分案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揭發(fā)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證據,同案處理可能導致其本人或者近親屬有人身危險的,可以分案處理。 【解讀】近年來,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開辦公司、企業(yè)、實體、各種組織等合法形式掩蓋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性,其犯罪活動的隱蔽性愈發(fā)增強。一方面為了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隱蔽性和復雜性,公安機關需要更為高效主動的偵查手段,另一方面為了避免打草驚蛇和尋求“保護傘”,公安機關進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偵查需要隱蔽地進行,所以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關人員隱匿身份進行偵查將發(fā)揮重要功能。本次立法強調了技術偵查等措施的重要地位,在規(guī)定上與刑事訴訟法相銜接。旨在通過技術偵查等措施,提升公安機關偵查有組織犯罪的效率,適應有組織犯罪隱蔽性和復雜性不斷增強的趨勢,同時秘密隱蔽的技術偵查措施還有利于避免引起有組織犯罪分子的注意,保障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