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第四十七條【特別沒收程序】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依法查處有組織犯罪的相關犯罪】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fā)現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利害關系人對涉案財產的異議及救濟】利害關系人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提出異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聽取其意見,依法作出處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后,利害關系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解讀 利害關系人的具體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利害關系人包括兩類主體: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二是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所有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是指其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而言,他們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的共同所有人或繼承人。被申請的財產若被沒收,將會直接影響其所有權或繼承權的行使。近親屬以外的與被申請沒收財產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也具有參加沒收程序的資格。 利害關系人的權利救濟機制。在涉案財物處置不當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行使申訴控告權來進行救濟。需要注意的是,受理申訴和控告的機關不是施行不當處置措施的辦案機關,而應是其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這是因為,讓不當處置涉案財物的辦案機關自身處置申訴和控告,可能難以為受到侵害的利害關系人提供有效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