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一男子為賺取高額運輸費
向貨主繳納20萬元押金后
雇傭三名船員非法運輸卷煙
最終四人均獲刑
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非法經(jīng)營案,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三年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2022年8月,被告人趙某與小天(另案處理)經(jīng)商議決定由小天作為中間人聯(lián)系,趙某負責出資及轉運事宜幫助“閩南老板”(另案處理)非法運輸卷煙牟利,雙方約定繳納押金20萬元,從海上運輸卷煙至碼頭交接給貨車后即可獲利18萬元,并返還押金。
同月13至14日,趙某向貨主轉賬押金20萬元,小天將運載卷煙的船舶坐標、接貨的貨車聯(lián)系方式等情況告知趙某,同時將趙某指定的貨車轉運位置、接駁船只衛(wèi)星電話等情況轉告對方。
同月14日,趙某組織邱某保、江某華和林某等人幫助運輸卷煙,將十元人民幣作為對接暗號,在指定海域?qū)⒀b載的卷煙過駁后,再搬運至兩艘救生艇上。次日凌晨準備靠岸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jīng)清點,兩艘救生艇上查獲利群、玉溪、中華、黃鶴樓、芙蓉王等品牌卷煙382件,計19100條。經(jīng)鑒別檢驗,上述卷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經(jīng)鑒定,上述19100條卷煙價值共計4370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被告人趙某、邱某保、江某華、林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經(jīng)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結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及犯罪情節(jié)等,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