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人民日報 》( 2013年07月09日 12 版)
備受社會關注的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7月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此前各種猜測也隨之塵埃落定。“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罰,不僅體現(xiàn)了對腐敗的高壓嚴打態(tài)勢,也彰顯了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以個案公正為目標。劉志軍在擔任基層鐵路分局局長后,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的職級晉升提供幫助,為相關企業(yè)謀取特殊利益,從中多次收受巨額賄賂。至案發(fā)時,他濫用職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460余萬元,罪大惡極,依法應當嚴懲。劉志軍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劉志軍及其家屬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其受賄贓款大部分已追繳;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劉志軍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這些從輕處罰情節(jié),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緩刑。這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也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實現(xiàn)了個案公正。
法治精神以人人平等為核心。眾所周知,在劉志軍擔任原鐵道部部長期間,正值我國高鐵建設提速,鐵路基礎設施大幅改善之際。劉志軍的辯護人在辯護中表示,應該考慮劉志軍對中國高鐵建設的貢獻。法院沒有采納這一辯護意見。這再次證明,任何人違法犯罪,不論其地位多高,資格多老,功勞多大,都必須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例外。
法治精神以程序正義為保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依法為劉志軍指定辯護,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切實保障律師閱卷、舉證、質證、辯護等權利,認真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依法召開庭前會議;劉志軍的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為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人民法院還召開了新聞通氣會。這是司法公開的要求,是程序正義的內容,是司法文明發(fā)展進步的體現(xiàn)。
劉志軍案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個正部長級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對劉志軍的依法審判,表明了黨中央有案必查、有腐必懲,“老虎”“蒼蠅”一起打、堅決查處違紀違法行為的決心。對劉志軍的依法審判也再次證明,為民、務實、清廉是共產(chǎn)黨員永葆先進性和純潔性的保證,違法亂紀的腐敗分子,遲早要被清理出黨員干部隊伍,并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