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wǎng)訊(劉常娟)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落實禁毒宣傳教育工作,6月26日,市法院集中宣判被告人洪某滿等6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容留他人吸毒和販賣毒品等4起案件,依法判處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二年六個月不等。
2017年10月,被告人洪某滿和繆某現(xiàn)、陳某場在沒有辦理相關(guān)手續(xù)且未經(jīng)許可、備案的情況下,花1000元從黃某(另案處理)處購買了20箱硫酸,隨后放置在我市某處民房內(nèi),預(yù)用于“油針”加工。后經(jīng)匿名群眾舉報,幾人私藏的硫酸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最終法院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洪某滿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被告人繆某現(xiàn)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陳某場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間,一名96年出生的少女韋某萍竟先后五次在其租住的民房內(nèi)容留吸毒人員吸食甲基苯丙胺,后在吸食毒品時被民警抓獲,房內(nèi)的吸毒工具“冰壺”也隨之被查獲。最終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同樣以容留他人吸毒被提起公訴的還有卞某安。她在2016年間多次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沙埕鎮(zhèn)某旅館登記入住并支付房費,先后四次提供冰毒和自制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員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18年3月,卞某安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guān)行政拘留,自己曾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也隨之供述而出。最終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除了在2017年6月間八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和海洛因,被告人董某燕還多次販賣毒品。2017年5月中旬,董某燕明知謝某(已判決)販賣毒品,仍幫助謝某將兩小包冰毒放在某便利店貨架等地,由購毒人員取走。一個月后,董某燕又介紹謝某駕車至霞浦縣,向一跛腳男子購買冰毒。后謝某以200元的價格將冰毒轉(zhuǎn)賣成功。同日里,董某燕也因謝某的落網(wǎng)而伏法。最終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董某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6000元。
據(jù)悉,今年來,市法院立足審判實際不斷強化打擊毒品犯罪打擊力度,依法從嚴審理涉毒品案件,嚴懲復吸、以販養(yǎng)吸等人員,審結(jié)毒品犯罪29件32人,判處罰金28.8萬元。加強部門聯(lián)動,與公安局、檢察院等單位建立聯(lián)席會議機制與信息通報制度,定期開展探討會,共商辦理涉毒案件疑難問題,形成打擊合力。同時深入娛樂場所、賓館等地開展毒品專項宣傳活動,定期對涉毒犯罪人員開展回訪幫教、心理疏導,切實幫助他們遠離毒品、樹立生活信心。
鏈接法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境內(nèi)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shù)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