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彭莉莉)四家公司先后提供偽造借款憑證向法院起訴,要求同一家公司償還債務,原被告雙方拿著“公章”各執(zhí)一詞。最后,市法院經審查后,以四名原告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為由,對四家公司及涉案的兩名證人作出處罰決定。
2017年5月至11月,福鼎市某石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某電動工具有限公司、某針閥有限公司和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先后訴至市法院,要求安徽合肥一家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分別償還372萬元、300萬元、315萬元和446萬元的借款及利息。開庭時,四名原告分別向法庭提供印著被告公章的借款憑證,還提供其通過第三方將錢轉賬給被告的證據材料;而被告一方拿著真的公章否認了借款事實,并提出“原告?zhèn)卧焖擞≌潞徒杩顟{證”。后案件承辦人先后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并前往安徽合肥相關法定部門調取被告的印章樣本,最終經鑒定,被告提供的印章樣本與本院調取的印章樣本相一致,而四名原告提供的《借款協議》上加蓋的印章則被“證偽”。法院因此判定四名原告提供的《借款協議》是虛假的。
借款事實不存在,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卻冒出了兩名“證人”力挺四名原告,并簽署保證書確認其“證詞都是客觀事實,并無虛假證言”??蓛擅C人方某和楊某先后在法庭上提供自相矛盾的證言,明顯和客觀情形不符,謊言“不攻自破”。
最終,市法院依法駁回四名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對四名原告分別作出罰款20萬元的處罰決定;還對兩名作虛假證言,妨礙審理案件的證人分別作出5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處罰決定,并將該虛假訴訟的系列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