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鄭秋卉)福鼎一女子付費搭乘同村人摩托車發(fā)生事故,受傷后將駕駛員訴至法院索要賠償。日前,市法院邀請村干部成功調解該起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2020年12月,小林甲付費搭乘小陳駕駛的摩托車,途中與小劉駕駛的無牌三輪電瓶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小林受傷住院。經認定,在此次事故中小劉負主要責任,小陳負次要責任,小林無責任。小林認為其與小陳形成運輸合同關系,小陳應將其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現因小陳造成其受傷,小陳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雖然小陳及小劉已分別賠償小林1.5萬元、1萬元,但小林認為仍存在經濟損失15余萬元,遂訴至法院要求小陳賠償。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邀請雙方當事人所在村村干部參與調解。考慮到雙方家庭經濟狀況都存在困難,村干部從鄰里和睦出發(fā)進行勸導,法官則對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釋法說理,經法院多次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小陳同意再賠償3.5萬元,小林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