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們,請幫我投上一票!” “考驗友情的時候到了,投××號一票” 拉票文案熱血沸騰 投票更是一時上頭 塵埃落定如夢初醒 怎么我投票花的錢比獎金還多? 詩詞書畫比賽變成“刷錢游戲” 童某經營某傳媒公司和某云計算公司,雇傭徐某、趙某、諶某、劉某、謝某、曾某為員工。公司多次舉辦各類網絡詩詞書畫等比賽,宣傳賽事不收取任何費用,根據(jù)點贊票數(shù)進行評選,并設置最高20萬元或者30萬元不等的獎金或獎勵。 在比賽期間,參賽者每日免費點贊票使用達到上限后,系統(tǒng)會顯示有償收費的點贊票,參賽者可以充值購買助力商品增加點贊投票數(shù)。“總贊數(shù)xxxx”“距離第xx名還要xx贊”,網頁上顯示著不斷靠前的排名,刺激參賽者購買“助力”。 同時,員工根據(jù)老板指令添加虛擬機器人找虛擬作品參賽,虛擬機器人均標注星標,由被告人童某在后臺控制名次,以保證獲獎名單前14名的選手都是這些虛擬機器人。 被害人蒲某表示,刷了16余萬元才獲得一等獎8萬元獎金,且拖了很久沒有發(fā)放,提出要報警才拿到獎金。被害人袁某陳述,刷了20萬元才獲得二等獎2萬元獎金,并且發(fā)現(xiàn)有人沒有點贊,排名卻一直在上升,之后這個人就沒有了。 據(jù)查明,獲獎名單前14名選手與其他參賽者不同,只有姓名,沒有具體身份信息、地址,童某通過添加虛擬機器人占據(jù)高額獎項名次的方式,騙取參賽人員充值錢款1000余萬元。 法院:被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騙取他人錢款,構成詐騙罪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童某、徐某、趙某、諶某、劉某、謝某、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童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趙某、諶某、劉某、謝某、曾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 綜上,結合被告人及被告人單位的認罪態(tài)度、到案表現(xiàn)、退贓退賠等情況,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童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趙某、諶某、劉某、謝某、曾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法官:警惕披著文化外衣的斂財騙局 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網絡比賽成為一種潮流,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本案是虛構網絡比賽實施詐騙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參賽者獲獎心切的心理,虛構高額獎金,開設助力通道,引誘參賽者們充值投票。 網絡比賽詐騙案件的“套路”特點有: 一、“高額獎金”吸引入局 不法分子會通過社交媒體發(fā)布誘人的活動信息,如“贏取豐厚獎品”“豪車大獎等你來拿”,吸引人們的關注和參與。 二、“高能對手”施加壓力 活動組織者會設定一個投票期限,并強調投票結果將直接決定比賽結果,讓參賽者們產生緊迫感。同時,設置虛擬參賽者占據(jù)高額獎項名次,不論參賽者拉來多少票,永遠不會進入前十四名。 三、“高效助力”誘導付費 當參賽者們發(fā)現(xiàn)自己排名落后時,活動組織者會誘導他們通過付費購買虛擬助力商品等方式,快速提升投票數(shù)。這些費用通常較高且不保證能夠獲得相應的回報,但是參賽者往往抱著僥幸心理,認為自己花“小錢”能得“大獎”,一步步被騙子套牢。 網絡比賽投票的騙局并不高明,但為何屢試不爽?這類騙局成功的關鍵,在于利用了參賽者們的貪欲。通過單純投票決勝負的“比賽”,激發(fā)參賽者的勝負欲和虛榮心。一步步加大參賽者的“沉沒成本”,最終將其套牢。局外人一看就覺得不合理的所謂“比賽”,卻讓一心求獎的參賽者們逐漸失去理智。 法官在此提醒,警惕披著文化外衣的斂財騙局,首先,要更加理智地看待競賽的價值和意義:無論什么樣的競賽,都是為了展現(xiàn)才能,而不是比拼財富。其次,要通過正規(guī)官方渠道參加比賽,切勿參與高額付費比賽、刷錢投票等行為。切勿因貪圖獎品造成財產損失,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正常的網絡投票活動一般不會設置價值過高的獎項和獎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