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wǎng)訊(劉常娟)七年多的時間里,福鼎一老太向他人借款過千萬,并且組織多場民間標會,最終導致他人經(jīng)濟損失達600多萬元。近日,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菊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
2007年5月至2014年3月間,被告人陳某菊為償還投資股票失敗所欠債務(wù)及償還此前結(jié)欠他人的借款本息,虛構(gòu)本人、家人或朋友投資需要資金周轉(zhuǎn)、急需用錢等事由,隱瞞其已資不抵債且基本無經(jīng)濟收入的事實,以許諾支付2%-20%不等的月息或從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向他人借款的方式,騙取林某、朱某等32人共計1014.96萬元,至案發(fā)前支付上述被害人利息414.2975萬元,償還本金61.94萬元,后因無力繼續(xù)支付本息逃離我市,造成被害人直接經(jīng)濟損失共計538.723萬元。
為了進一步拓寬財路,陳某菊又在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間,以其一人或伙同他人為會首,召集李某、蔡某等人組織多場民間互助會,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一時間,陳某菊還以會員名義參加林某、何某等人組織的多場民間互助會,以透標會款后繳納基本會金和利息的方式,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14年3月,被告人因無力再支付會款,造成李某、蔡某等14人損失達139.7745萬元,隨后逃往他處。
案發(fā)后,陳某菊于2015年12月被市公安局抓獲歸案。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538.7225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為牟利目的,先后召集組織多場民間標會或參加他人組織的民間互助會吸收他人資金,造成多名會員、會首經(jīng)濟損失累計139.7745萬元,被告人陳某菊在吸收和支付資金過程以支付利息為條件,屬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擾亂當?shù)亟鹑谥刃?,其行為已?gòu)成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