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韓林)男子盜竊前科累累,出獄后再次行竊“六進宮”。近日,市法院審結一起男子出獄后不知悔改實施盜竊案,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2018年6月9日0時21分許,被告人康某在桐山街道玉亭路被害人練某經營的農產品批發(fā)部,使用事先準備的鑰匙打開卷簾門,盜走店鋪桌子抽屜內現金100元,后逃離現場至附近河邊清點所盜現金。因覺所盜現金太少,被告人康某遂又先后前往玉亭路被害人莊某經營的水果批發(fā)店和被害人占某經營的活魚批發(fā)部,別人盜走現金400元及一個榴蓮、現金100元,后逃離現場。
經查明,該被告人因犯盜竊罪曾分別于1992年7月28日、1998年9月28日、2006年1月11日、2009年6月8日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2015年12月16日因販賣毒品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 000元;現又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市公安局逮捕。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康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