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xù)深入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整治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12月24日,福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了福鼎市電動自行車銷售行業(yè)“八不準”的通知,以進一步規(guī)范市場秩序,嚴厲打擊與電動自行車相關的生產(chǎn)、銷售、改裝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請全市電動自行車經(jīng)營主體 自覺遵守電動自行車銷售行業(yè) “八不準”制度 一 不準銷售不符合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未經(jīng)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的電動自行車。 二 不準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動力裝置,拆除、改動限速裝置,或者換裝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 三 不準拼裝電動自行車,更改電動自行車定型技術參數(shù),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 四 不準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傘具、高分貝音響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 五 不準將回收的廢舊蓄電池移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禁止以舊充新進行銷售,應將廢舊蓄電池依法移交至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jīng)營許可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理。 六 不準不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建立相應的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 七 不準拒絕向消費者提供產(chǎn)品合格證和載明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型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等內容的購車發(fā)票。 八 不準未按要求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chǎn)品認證的相關信息。